- 發(fā)布時間:2015/12/14 14: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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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污車駕駛員離開現場不等同于肇事逃逸
吸污車駕駛員離開現場不等同于肇事逃逸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時間需要保持理性和冷靜,同時按照最合適的處理流程來應對。發(fā)生事故后,當事人應在標劃事故現場或用手機拍照后,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湖北合力專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帶您了解吸污車駕駛員駕車出事后離開現場保險公司拒賠的事故解析:
孫某的朋友陳某駕駛其吸污車不慎撞到一公司電動移門。初次經歷這種吸污車事故的陳某心急慌忙之下,棄車離開現場找車主孫某說明事故情況。次日,保險公司到現場為孫某吸污車定損。日后,孫某拿著理賠資料到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時遭拒。保險公司認為陳某在事故后離開了現場屬于逃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應當免賠。經調查,交警認定車輛駕駛人程某負事故全責。法庭審判:駕駛人行為不屬肇事逃逸 保險公司應照單賠償
經查明,保險合同上寫明:“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本公司依照本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第五條約定:“發(fā)生意外事故時,駕駛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八)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同時,合同的“投保人聲明”一欄中寫明,保險人已將投保險種對應的責任免除做了說明,并由“孫某”簽名。而在審理過程中,孫某否認該簽名系其本人所簽。經鑒定,“孫某”簽名確非本人所作。
法院查明事實真相后認為,保險條款中雖有約定免賠事項,但該條款系免責條款,保險公司須對條款內容明確說明,否則不產生法律效力。該案中保險公司無法證明其已盡明確說明義務,故免責條款對孫某不產生效力。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規(guī)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而在該事故中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陳某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現場,交警也未認定陳某系交通肇事逃逸,故不屬于肇事逃逸行為;且陳某的離開也未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導致公安無法查證。綜上,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拒賠無道理,遂依法判決保險公司照單賠償。
湖北合力溫馨提醒: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時間需要保持理性和冷靜,同時按照最合適的處理流程來應對。吸污車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
如若發(fā)生單方交通事故后,車輛能夠移動的,當事人應在標劃事故車輛現場或用手機拍照現場后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僅造成本人財產損失的,當事人應向投保的保險公司報案,并按照保險公司的指引辦理理賠事宜;造成他人或者公共財產損失的,當事人應當報警并聽候處理。事故車輛不能移動的,當事人應當報警,由執(zhí)勤民警到現場后處理交通事故現場。